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