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