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建筑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