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设计、建造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