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