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十四条已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在招标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刊物、信息网络以及有关场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