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十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逐步实行以工程量清单为主的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和办法,自身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