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时支付工资或所支付工资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补足所欠部分,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劳动者财物的,责令退还财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