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