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