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还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职业指导;

(二)档案保管、代办社会保险、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

(三)组织地区间劳动力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