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

(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

(三)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

(四)用人推荐;

(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