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三)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四)用人推荐;(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