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二十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