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