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招工洽谈会;(三)公布招工信息;(四)查询招工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