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招工洽谈会;

(三)公布招工信息;

(四)查询招工信息;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