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已废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