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