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