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七条已废止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