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