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机动车定期检验以及转移登记的,必须经过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核发牌证、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行限期整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