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