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排污者不得通过该排污口以外的其他途径排放污染物。排污者排放污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排污口及其标志、排污口的采样测流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变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