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限定排污者的作业时间和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量、排放方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