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设立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缔的小电镀厂、小造纸厂、小制革厂、小冶炼厂、小水泥厂、小染整厂、小炼油厂等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设施。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