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厦门本岛和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园和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养殖的除外。禁止在厦门西海域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从事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