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