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