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