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