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和预算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