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