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