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