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