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