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群;在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不得污染、损坏路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