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读报栏、宣传栏、邮政箱(筒)、垃圾箱 (台)、路标、站牌、标志牌、标志线、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