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