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九条已废止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对各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制定重点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和检定周期,并向社会公布。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