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条已废止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