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制监销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制监销费,可以并处监制监销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