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被查封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被查封物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