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被查封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被查封物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