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实施破坏计量器其准确度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