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擅自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服务的,其检测结果无效,责令其停止计量检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