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依法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