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范围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活动,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