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计量标准器具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四)计量检定人员持有与检定专业相符的检定证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