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普查的结果划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核定公布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