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网点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

自治县加强民族、民间医药和医术的挖掘、研究和应用。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机构、中草药店,民间医生可以行医。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