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三十六条已修改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作部分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县财政决算必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