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