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